僑居國外國民申請改名,以下何者與規定不符?
(A)國內未設戶籍者,由任一戶政事務所核定
(B)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准
(C)國內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
(D)國內設有戶籍者,其改姓、改名之申請及核准程序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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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8), B(403), C(173), D(279), E(0) #386176
統計: A(1558), B(403), C(173), D(279), E(0) #386176
詳解 (共 3 筆)
#636505
僑居國外國民辦理第一項之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
二、在國內未設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定。
一、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
二、在國內未設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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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707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回復傳統姓名者免附),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准。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指定項目,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僑居國外國民辦理前項之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准。
二、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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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628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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