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之考績,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後,應送下列何者審定? (A)考..-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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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5/05/19)
辦理考績程序(考績法14): 1.人事主管查明受考人數,並作考績項目表單,檢同每位受考人平時考核資料給單位主管參考(人事部門作考績事前工作) 2.各單位主管打考績(ex.各課課長評所屬各課員) ---1. 2.合稱主管人員評擬 (考績施細18) 3.考績委員會初核(由機關內部公正委員會作第一次審查.有疑問可調閱平時考核等資料及詢問有關人員.評予丁等或一次兩大過前要給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 4.機關長官覆核(機關老大看自己機關內的考績評分總表,不同意可送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可加註理由逕行變更考績)(考績施細19) 5.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定(把報告送上去給主管機關作最後確認) (所稱主管機關,依考績法14IV) 6.送銓敘部審定(將最後考績評定結果送銓敘部輸入考績,確定每位公務人員的官職等俸級薪給e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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