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 條 (國家賠償責任)I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II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III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應: (A)由公務員負損害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