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0條 :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
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17. 公司停復業有關之申請規定為:(A)公司停業後欲復業時,應於復業後三十日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