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係基於公務員之故意者,始負賠償責任
(B)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係基於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者,始負賠償責任
(C)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係基於公務員有重大過失者,始負賠償責任
(D)公務員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雖無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Amy Chien 高三下 (2012/10/18)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 公務員對於公有公共設.....看完整詳解
5F
y080311 高一上 (2014/11/14)
無過失責任.但須"有欠缺"
這題就這兩個考點><
6F
Yang Tsai 小一下 (2014/11/16)
謝謝各位的指導
7F
Shrila 大四下 (2021/09/10)

國賠法有修法


國家賠償法

 

 3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是否應負損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