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2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17條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已修法為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已刪除】公職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圖其關係人之利益,應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