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不包括: (A)公務人員考績之評定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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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1/13)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其中所謂「非財產上利益」,採列舉與概括規定並行之方式,除列舉「任用、升遷、調動」等人事措施外,因其他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人事措施難以一一列舉,為免疏漏,爰另以「其他人事措施」作概括式規定。故舉凡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人事行政作為,均屬「其他人事措施」範疇,實際適用則依具體個按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3/01/11)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200394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 ( 89.07.12 ) 要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適用範圍 等疑義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適用範圍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卓參。 說 明: 一、復 大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九二) 院台申貳字第0921807845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第... 查看完整內容 |
3F 非寧靜無以致遠 小四上 (2020/01/02)
(B)民意代表聘用關係人為助理 主旨:有關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進用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該機關內之公費助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乙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文號:花蓮縣政府政風處108年4月12日政行字第1080000200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後,納入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惟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對於利益衝突之定義未修正。 爰本部94年4月13日法政決字第0930040451號函釋,於本法修正後仍有適用,民意代表僱用其助理,其僱傭關係僅存在於...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