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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出典人甲與典權人乙就其所有土地設定典權,典價為五百萬元。於典權存續中,該典物時價為八百萬元,甲將該土地 所有權讓與乙,而以三百萬元之差額,找回其典物時價與典價之差額。此稱之為:
(A)找貼
(B)留買
(C)作絕
(D)流質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山下 菜々 國一下 (2012/04/28)
典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出典人取得典價,典權人於典權存續期間內占有典物為使用收益。然後,出典人後來又缺錢了,這時候出典人可以跟典權人說:「不然我乾脆直接賣給你好了!」,如果典權人也有意願,那麼就可以「找貼」來取得典物的所有權。「找貼」是一個複詞,它真正的意義只有後面的「貼」字,也就是典權人直接再「貼」給出典人多少錢的意思。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4/28)

民法§926(找貼及其次數)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出典人甲與典權人乙就其所有土地設定典權,典價為五百萬元。於典權存續中,該典物時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