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26(找貼及其次數)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出典人甲與典權人乙就其所有土地設定典權,典價為五百萬元。於典權存續中,該典物時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