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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函的結構分別為「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其中「說明」及「辦法」兩段,均可因事、因案加以活用,以下那一個不適合取代「說明」為段名
(A)理由
(B)經過
(C)原因
(D)核示事項。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Bonnie Hsu 國三上 (2011/12/21)
核示事項用.....看完整詳解
2F
鄭國 大一下 (2013/08/14)
核示事項用在『辦法段
3F
Green Cheng 國一下 (2013/12/11)
(三) 分段要領如下:
1、「主旨」:
  (1) 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2) 「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2、「說明」:
  (1) 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名稱。 
  (2) 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
3、「辦法」:
  (1)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
  (2) 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4、 「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

函的結構分別為「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其中「說明」及「辦法」兩段,均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