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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分別共有人就共有物訂有分管契約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非其分管部分是否有所有權?
(A)有
(B)視其分管的範圍是否超過其應有部分而定
(C)無
(D)視共有人的約定而定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Doris Huang 高一上 (2013/03/24)
共有權的所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6)

17 甲、乙、丙 3 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3 人訂立分管契約 後,甲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給不知情之丁。關於不動產分管契約之效力何者正確?
(C)分管契約經登記後,始對丁具有效力

第826條之1(共有物讓與之責任)*立法理由


﹝1﹞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釋字第 349 號

應有部分之受讓人若不知悉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 而知之情形,受讓人仍受讓與人所訂分管契約之拘束,有使善意第三人受 不測損害之虞,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此範圍內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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