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法官非參與當事人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直接審理)
法定證據主義:是指證據證明力之強弱由法律予以規定,法院受法規拘束,不得由法官自由之意思而為判斷,又可稱形式證據制度。
自由心證主義:
自由心證主義,是刑事訴訟法上的立法原則,相對於自由心證主義為法定證據主義,自由心證主義,是指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程度,有自由判斷之權,即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的強弱,由法院自由認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