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規定屬於下列何種犯罪類型?
(A)親手犯
(B)加重結果犯
(C)純正身分犯
(D)結合犯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Ivy Hsu 高三上 (2011/11/17)
所謂「純正身分犯」其定義就是,你必須有法律上賦予的特定身分,才構成這款罪名的要件,才能對你論罪科刑。例如,公務員收受賄賂罪規定在刑法瀆職罪章,這一章的犯罪行為人規定必須具有「公務員」資格,才符合構成要件,不然其他人如不具備公務員資格,縱使行為符合該章節罪名相關規定,仍不能科以刑法瀆職罪。1.純正身份犯在刑法第 31 條的規定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看完整詳解
3F
Lina Rain L 大一上 (2014/08/20)
公務員才會犯的罪
4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1/05/20)

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規定屬於下列何種犯罪類型?

(A)親手犯

【己手犯】己手犯又稱為親手犯,是指行為人必須直接並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才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第三人雖然可以透過教唆或幫助他人實現犯罪,但本身絕不可能成為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例如:刑法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只處罰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事先鼓勵酒後開車的人,最多只成立該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不會因此成為醉態駕駛罪的共同正犯。

(B)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指行為人以犯輕罪之意思,實施犯罪行為,但卻發生行為人主觀上所不能預...


查看完整內容
5F
q0mtp6 高一下 (2021/10/08)

刑法第213條的公務員登載不實有爭議,如樓上所引用的判決,有認為公務員登載不實可以成立共同正犯BUT!

實務判決上,例如我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隨便就可以查到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緝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按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親手犯),其特徵在於正犯以 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 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 僅有藉由正犯親手實行,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 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36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依實務見解參酌學說論述,刑法上 為己手犯之罪名,略有刑法第124 條之枉法裁判罪...
查看完整內容

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