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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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1/05/20)
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規定屬於下列何種犯罪類型? (A)親手犯 【己手犯】己手犯又稱為親手犯,是指行為人必須直接並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才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第三人雖然可以透過教唆或幫助他人實現犯罪,但本身絕不可能成為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例如:刑法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只處罰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事先鼓勵酒後開車的人,最多只成立該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不會因此成為醉態駕駛罪的共同正犯。 (B)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指行為人以犯輕罪之意思,實施犯罪行為,但卻發生行為人主觀上所不能預... 查看完整內容 |
5F q0mtp6 高一下 (2021/10/08)
刑法第213條的公務員登載不實有爭議,如樓上所引用的判決,有認為公務員登載不實可以成立共同正犯BUT! 實務判決上,例如我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隨便就可以查到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緝字第 4 號刑事判決: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