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保證人地位
1. 保護者保證:對於某種法益有特別保護義務。(1)親密的共同生活關係或生活共同體。如:家人。(2)危險共同體。例如:登山隊。(3)事實上承擔保護義務。如:保母、救生員、嚮導。(4)法令規定。如:民法中父母對子女的照顧義務、醫師、警察。
2. 監督者保證:對於某種危險來源負有安全義務。(1)危險前行為:製造危險的行為人,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2)對他人的監督義務:法律上有義務監督及控制他人行為之人,必須防止被監督人的行為可能造成別人的損害。如:父母對子女。(3)危險物的持有(危險原之控制):行為人支配之範圍內,有可能造成侵害他人法益之危險物品存在時,其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如:寵物之主人、招牌之設置人。(...
2. 監督者保證:對於某種危險來源負有安全義務。(1)危險前行為:製造危險的行為人,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2)對他人的監督義務:法律上有義務監督及控制他人行為之人,必須防止被監督人的行為可能造成別人的損害。如:父母對子女。(3)危險物的持有(危險原之控制):行為人支配之範圍內,有可能造成侵害他人法益之危險物品存在時,其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如:寵物之主人、招牌之設置人。(4)場所持有:場所本身非危險源,但場所主人,對場內可能發生之法益侵害,仍有防止義務。(5)法令:依法令之規定。如:監護人對受監護宣告人之監督義務。
資料來源http://eastnews.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63800:2016-06-21-03-16-51&catid=39:judge&Itemid=68
刑法關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作為義務依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基於法令(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