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3年未滿者,雇主若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終止與該勞工的勞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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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 Hui Huan 研一下 (2011/06/28)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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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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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12/07)
(A)10天(X;3個月以上1年未滿) (B)15天(X) (C)20天(O;1年以上3年未滿) (D)30天(X;3年以上)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