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抵價地總面積,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最低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之多少?(A)..-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2/12)
土地徵收條例 39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 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 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 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