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戶籍法
第 17 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
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
28.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幾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