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7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受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之法院,至遲應於下列多久期限內審結?(A)一個月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