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繼1995 年釋字第382 號解釋後,於2011 年再度作成涉及學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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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ry Chan 小三下 (2012/02/2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4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84)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1月17日 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 大 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 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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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Chanlder Chen 大一上 (2017/02/05)
100 年 1 月,釋字第 684 號解釋公布,宣示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
處分,權利受侵害的學生也可以提起行政爭訟。釋字第 684 號公布後,有人認
為這是大法官們在建國百年對學生權利保障的最大禮物,但也有大學師長認為
莫名其妙,造成學校綁手綁腳。究竟我們要如何看待釋字第 684 號解釋,本文
以下即作簡略的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