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40 號解釋認為,當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2..-阿摩線上測驗
1F Don Hang Wu 高三下 (2011/07/08)
釋字第 340 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