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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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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解釋,有關人民換發身分證是否須捺指紋涉及對「隱私權」之限制。該隱私權屬憲法第幾條之保障範疇?
(A)憲法第 22 條其他自由及權利
(B)憲法第 11 條表現自由
(C)憲法第 7 條平等權
(D)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Amy Chien 高三下 (2012/10/16)
 釋字第 603 號解釋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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