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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中,認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法律規定,違反下列何項憲法基本權之保障?
(A)工作權與身體自由權
(B)工作權與生存權
(C)平等權與財產權
(D)工作權與平等權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1F
林小朱 高三下 (2015/06/16)

釋字第649號解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中,認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法律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