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依司法院釋字382號解釋:「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之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行為,在法律上之定性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