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各級法院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如何處理?
(A)無法拒絕適用,只能依據違憲之法律逕行判決
(B)得直接拒絕適用,並宣告所應適用之法律係屬違憲
(C)雖得拒絕適用,但無法宣告所應適用之法律係屬違憲
(D)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2F
一定成功 高二下 (2015/05/21)
chya1510 小一下 (2014/03/25 20:22):7
釋字第 590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4年2月25日
解釋爭點
法官聲請釋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意涵?
解釋文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此所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係指法官於審理刑事案件、行政訴訟事件、民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等而言,因之,所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亦包括各該事件或案件之訴訟或非訟程序之裁定停止在內。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乃法官聲請釋憲必須遵循之程序。惟訴訟或非訟程序裁定停止後,如有急迫之情形,法官即應探究相關法律之立法目的、權衡當事人之權益及公共利益、斟酌個案相關情狀等情事,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3F
si715123 大二上 (2016/01/04)
命令可逕自拒絕適用
4F
Vicky 大三上 (2020/05/26)

釋字第371號 解釋文【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


查看完整內容

各級法院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