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信託業設置之全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短期票券及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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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b 國三下 (2021/03/26)
第 26 條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遵守本法及下列之規定:一、不得運用於保證或提供擔保。二、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三、本身管理之各共同信託基金間不得互為交易。四、銀行存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共同信託基金資產百分之二十。但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不在此限。五、運用於任一上市、上櫃公司發行之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共同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六、運用每一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上櫃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七、每一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款任一標的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