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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之緩起訴之處分,得予申請再議被駁回後,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申請下列何種救濟?
(A)上訴
(B)抗告
(C)再審
(D)交付審判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3/06)
第 258 條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 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月兒 高二上 (2016/04/14)
刑訴 第258條(聲請再議~上級首席)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第258條之1(不服駁回處分之聲請交付審判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6F
TELLHIMALL 高三下 (2017/06/30)

不服不/緩起訴→再議(第25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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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yuan 大三下 (2018/06/30)

刑訴 第258條(聲請再議)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第256-1(被告):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第256條:(告訴人):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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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之緩起訴之處分,得予申請再議被駁回後,於接受處分書後1..-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