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關於資產重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重估之固定資產應自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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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悅悅 大一上 (2018/08/23)
商會法第52條 : 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商會法第51條 : 節錄"有關土地得否按公告現值調整帳面金額疑義" -> 自用土地仍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其經依公告現值調整後而發生之增值,經減除估計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減除之準備後,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第18條辦理。 依據修正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故土地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者,非屬商業之自用土地,尚不得按公告現值調整帳面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