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下列何者屬於商標法規定之損害計算方式?(A)就查獲侵害商..-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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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chen Hsieh 高二下 (2012/05/24)
商標法舊法規第 63 條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 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商標法新.....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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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雪莉 大一上 (2020/01/04)
法規名稱: 商標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 71 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 216 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 1500 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 1500 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