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國籍法
第 18 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
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幾年內,不得任國籍法第 10 條第 1 項之各款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