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於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 之營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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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e Bell 國三下 (2013/07/01)
大法官解釋637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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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7/02/10)
原本題目: 國家對於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 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等之限制規定,依司 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此種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之限制,目的尚屬正當 (B)所採取之限制手 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 (C)已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 (D)乃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 (97地方政府三等) 修改成為 國家對於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 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等之限制規定,依司 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此種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之限制,目的尚屬正當 (B)所採取之限制手 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 (C)已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 (D)乃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