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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國民教育法第20-1 條規定,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未規定家長代表人數比例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Hsiao-Ting Hu 高二上 (2013/07/09)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家.....看完整詳解
2F
ru-ling 高二上 (2014/03/11)
第20條之1(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3F
珮珮豬 大三下 (2023/12/03)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申訴、再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受理懲處或申訴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再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再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受懲處人;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知申訴人或再申訴人,各該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
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民教育法第20-1 條規定,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