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以:
(A)一年為原則
(B)二年為原則
(C)三年為原則
(D)視學生需要而定,無年限之限制


答案:B
難度: 適中
6F
Sandy Lee 高一上 (2013/06/15)

特殊教育法~第12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8條

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三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7F
Fan Chen 高三下 (2014/07/06)
法規第八條改囉!!

本辦法 103.04.14 修正之第 8 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8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8F
109桃園高雄專輔正取。謝 大一下 (2020/06/12)
法規來源: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第八條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