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46-3條
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30日】。
Ⅱ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A
Ⅲ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地籍圖重測結果有錯誤時,依法其得於公告期間內做何處理?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