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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以贈與為登記原因,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依土地法規定,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多久期間內為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
98 年 - 98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純選擇)#10528
答案:
A
難度:
簡單
0.8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0)
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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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orz1023
研一上 (2022/05/17)
土地法
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
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
之。其
無義務
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
任何繼承人為全體
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
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
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
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
為之。聲請逾期者,
每逾一個月
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一倍
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二十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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