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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以贈與為登記原因,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依土地法規定,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多久期間內為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0)
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orz1023 研一上 (2022/05/17)
土地法 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