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33Ⅰ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50. 在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登記以何者為申請人? (A)當事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