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戶籍法
第 20 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
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4.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不明,初次申請戶籍登記者,以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