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保證類型中,主債務人與保證人責任無先後之分,債權人得逕向保證人請求代負履行..-阿摩線上測驗
9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1/02/01)
信用委任(Kreditauftrag)仿德民 778 條,源自羅馬法之信用委任,不採羅馬法之 錢莊主承保。按民法第 756 條,係指「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 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 證責任」。例如甲(保證人)委任乙,以乙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 丙,即由乙借款若干於丙,甲對乙丙間之債務即負法定之保證責任。※所稱 之委任,就是請託(拜託乙借錢給丙);所稱「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 信用於第三人」,就是由乙為乙自己之利益(利息或商譽)而借錢(Darlehen)給丙 或提供其他資金需求上之協助(Finanzierungshilfe)。 2. 羅馬法之錢莊主承保與(我國民法)信用委任之區別,在於錢莊主承保中之委任 7 人,對於受任人與第三人間之借款不負保證責任。其區別緣由在於:錢莊主 承保強調銀行乙在受甲請託後,係完全獨立自主決定發行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給丙,故免除請託人(委任人)之法定保證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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