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
所謂發票地與付款地是否在同一省(市)區內,是以行政轄區之劃分為準,而不論其距離之遠近,且「市」指院轄市而言,目前為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六都。
高雄市→直轄市
花蓮市→縣轄市
在高雄市發票,而在花蓮市付款之支票,其法定之付款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多久內?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