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之財產,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經評估後,得依規定之方式處,下列何種方式不包括在內?
(A)轉撥
(B)再利用
(C)贈與
(D)交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98), B(91), C(657), D(492), E(0) #333391

詳解 (共 7 筆)

#307566
口訣:報廢財產,變賣再轉交銷廢
47
19
#1374568
已修法
報廢財產之處理: 變賣、在利用、贈與、交換、銷毀或廢棄
44
0
#305482

報廢之財產,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經評估後,得依規定之方式處理:變賣再利用轉撥交換銷毀或廢棄等五種。

20
3
#4744836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六十六、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下列方式處,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 供使用者。
  (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
  (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前項第一款變賣及估價作業,由財政部定之。
  財產報廢後,於未經核定處理方式前,因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
    ,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4
0
#1383079
原本題目:報廢之財產,不再以財產列管,其...
(共 1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4060712
物品於核准報廢前,應妥予保管,不得毀棄。 經核准報廢之物品,得採變賣、利用、作價或無償轉撥、銷
毀方式處理。
3
0
#1383078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86949
未解鎖
易混淆 六十、各機關財產減損,應依規定...
(共 1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