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之財產,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經評估後,得依規定之方式處,下列何種方式不包括在內?
(A)轉撥
(B)再利用
(C)贈與
(D)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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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8), B(91), C(657), D(492), E(0) #333391
統計: A(698), B(91), C(657), D(492), E(0) #333391
詳解 (共 7 筆)
#307566
口訣:報廢財產,變賣再轉交銷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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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568
已修法
報廢財產之處理: 變賣、在利用、贈與、交換、銷毀或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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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482
報廢之財產,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經評估後,得依規定之方式處理:變賣、再利用、轉撥、交換、銷毀或廢棄等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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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4836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六十六、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下列方式處理,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 供使用者。
(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
(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前項第一款變賣及估價作業,由財政部定之。
財產報廢後,於未經核定處理方式前,因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
,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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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712
物品於核准報廢前,應妥予保管,不得毀棄。 經核准報廢之物品,得採變賣、利用、作價或無償轉撥、銷
毀方式處理。
毀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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