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繳之地價稅得抵繳土地增值稅,係指下列何項情況增繳之地價稅?(A)第一次規定地價..-阿摩線上測驗
1F JiaYing 高一下 (2016/01/01)
土稅 第 31 條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為漲價總數額:一、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規定地價後,曾經 移轉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二、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 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 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原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所稱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但繼承前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