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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居留原因消失,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有下列何種情形,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其繼續居留?
(A)與國人配偶協議離婚
(B)從事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
(C)觸犯刑法,尚未經判刑確定者
(D)依親對象死亡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ChuMi Je 高三下 (2016/10/25)
只是整理一樓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 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 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兩千-一萬)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 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 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看完整詳解
3F
2021愛你愛你愛人言人言 小六下 (2019/10/24)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1條
4F
Pass 大四下 (2020/12/17)

B错哪?

17.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居留原因消失,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有下列何種情形,入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