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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外國人歸化者,有十年期間之不得擔任特定公職限制,惟下列何者不在該特定公職之範圍?
(A)縣政府農業局局長
(B)鄉長
(C)內政部政務次長
(D)法務部部長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林詩婷 高一下 (2011/12/22)
依據國籍法第10條第1項第8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ymonworld 國三下 (2013/11/27)

謝謝解答!!!

 

我還想說 此局長由誰指派

 

原來是因為職等<簡任13

4F
方翔 大一下 (2013/11/29)
地方制度法 第56條(縣(市)政府首長及一級主管之職等、職掌)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縣政府農業局長為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外國人歸化者,有十年期間之不得擔任特定公職限制,惟下列何者不在該特定公職之範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