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不曾解釋過下列何者? (A)仲裁制度係為實現憲法所許之訴訟當事人選擇程序..-阿摩線上測驗
6F 林佳霖 高二上 (2013/07/30)
(A)仲裁制度係為實現憲法所許之訴訟當事人選擇程序自由 yes, 契約自由 (B)憲法第22條保障人格權 yes, ex:隱私權 (人格權:生命、身體、健康、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姓名、肖像) (C)公務員享有訴訟權之基本權利保障係因其與國之關係為公法上職務關係而非特別權力關係 yes, 釋字653揚棄特別權力關係,改為公法上職務關係 (D)監獄受刑人得行使隻憲法基本權利範圍是否包括選舉權 單從釋字653來看,並無說明受刑人之選舉權, 到是點出受刑人與管理人之關係也屬舊特別權利關係中的一環, 一般的管理處分,是不應允准提起行政訴訟;爭議點為,不允許假釋的處分,是否可以提行政訴訟? 實務上多仍採不允許 另外受刑人選舉權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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