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依法應接受政府之管理措施不包括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