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對於共同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原則上應先如何決定? ..-阿摩線上測驗
1F 笑逐 高二下 (2023/07/23)
判斷標準是基於臺灣的民法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原則上首先需要由雙方父母協議決定。如果協議不成,再由法院酌定。我們可以根據這個標準,逐一分析每個選項: (A) 由父行使或負擔 - X,這並不符合法律原則,法律沒有規定只能由父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 (B) 由母行使或負擔 - X,同樣,法律沒有規定只能由母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 (C) 依雙方協議決定之 - O,這是符合民法第1055條規定的,原則上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應由雙方父母協議決定。 (D) 由法院決定之 - O,如果父母不能協議決定,則可以由法院酌定。但是這應該是在無法協議的情況下的選擇,因此,依照問題中的原則,應該首先由雙方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