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30-3 I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 5 年內已處分之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