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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妻甲以夫乙為被告,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提起離婚之訴。問:下列程序處理何者有誤?
(A)甲乙得合意不公開審判,並向受訴法院陳明
(B)乙於訴訟中自認有虐待甲之事實,法院應受其拘束
(C)甲於言詞辯論時為捨棄之表示,法院應為甲敗訴判決
(D)若法院認甲之起訴為有理由,得依職權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JC Hsieh 高一下 (2011/07/30)
第574條關於認諾效力之規定,於婚姻事件不適用之。關於捨棄效力之規定,於婚姻無效、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不適用之。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於撤銷婚姻、離婚或拒絕同居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看完整詳解
13F
Dazzling John 高二下 (2017/03/26)

祈禱不要考家事中~~~

14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26)

CH 11 家事事件法 

妻甲以夫乙為被告,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提起離婚之訴。
(A)甲乙得合意不公開審判,並向受訴法院陳明 
(C)甲於言詞辯論時為捨棄之表示,法院應為甲敗訴判決 
(D)若法院認甲之起訴為有理由,得依職權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問:下列程序處理何者有誤? (B)乙於訴訟中自認有虐待甲之事實,法院應受其拘束 

第10條(法院事證調查之規定)


﹝1﹞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15F
陳佳茵 大四下 (2022/07/29)

(B) 乙於訴訟中自認有虐待甲之事實,法院應受其拘束-> 應不受其拘束,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如另當事人提出醫療診斷書以證明被家暴的事實,或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家暴對方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妻甲以夫乙為被告,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提起離婚之訴。問:下列程序處理何者有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