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甲以夫乙為被告,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提起離婚之訴。問:下列程序處理何者有誤?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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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26)
CH 11 家事事件法 妻甲以夫乙為被告,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提起離婚之訴。 問:下列程序處理何者有誤? (B)乙於訴訟中自認有虐待甲之事實,法院應受其拘束 第10條(法院事證調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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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陳佳茵 大四下 (2022/07/29)
(B) 乙於訴訟中自認有虐待甲之事實,法院應受其拘束-> 應不受其拘束,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如另當事人提出醫療診斷書以證明被家暴的事實,或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家暴對方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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