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淡水鎮的老王因細故對鄰居小李動手,造成小李左肩瘀青腫痛。事後小李有意透過調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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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Lily Pan 國一上 (2012/12/07)
A. 調解事項範圍: 原則: 1.民事案件 2.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例外(以下事項不得或不宜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1)違反法律強制或禁制規定的事件。例如:違禁品或危險物品的買賣。 (2)有失公平之民事事件。例如:賭博、虛構的債權。 (3)涉及社會倫理與國家公益之民事事件。例如:婚姻無效、認養子女及停止侵權等。 (4)必須由法院裁判者。例如:「宣告死亡」或「受監護宣告」。 告訴乃論: (1) 犯罪行為較輕微,只是侵害個人權益,而不影響國家公益,可由被害人來決定願不願意提出告訴,檢察官不能主動去追訴犯罪提出告訴,若無人提出告訴,則檢察官不得偵查起訴。 (2) 例如:普通傷害、過失傷害、妨害名...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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