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256-1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得於十日內聲請:(A)上訴(B)自訴(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