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 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VS 77條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不受理)
對於非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者,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進行實體審查 (B)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