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對股份有限公司性質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股份有限公司為典型之人合公司
(B)企業經營與企業所有分離
(C)股東平等原則
(D)股份轉讓自由。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大二上 (2012/01/22)
資合.....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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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夏雪 高二上 (2013/01/18)
謝謝~Hiro Noeru
10F
Cathy Peng 大二下 (2013/05/03)
有限公司的董事須為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
11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4/02/26)
公司法

第 2 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人合: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人資兼合,偏資合: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人資兼合,偏人合: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資合: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信用上分類資料來源:程怡老師的《法學緒論》



對股份有限公司性質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股份有限公司為典型之人合公司(B)企業..-阿摩線上測驗